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提交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对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作出撤销决定;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教务处,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有关学位评定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行为。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条件,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培养方案内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不含公共选修课程,实际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者。
(四)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八条 不符合授位条件者,如达到下列条款之一,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审议通过的,可在毕业证书颁发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
(二)以吉利学院为专利权人,同时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专利者。
(三)以吉利学院为单位,同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者。
(四)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
(五)为提高学校声誉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或表彰者。
(七)因其它事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位。
第九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学生本人在学制年限范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重新学习。经重新学习达到毕业要求,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位条件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根据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以上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和无记名表决。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对授予学士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者,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在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7天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实名书面提出申诉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报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者。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异议,做出同意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异议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适用于 2024 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利学院学位授予办法(2023年修订)》(吉校字〔2023〕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