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件
吉利学院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4-08-12
来源: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依照国家和省、市考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 我校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组织实施的校内以及国家、省、市级各类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工作原则

(一)把握全局,重在预防。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从考试的整体出发,把握考试的细节,提前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或部门应及时报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领导,由其作出决定后,进行有效处理。情况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由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及时报上一级领导机构。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上下级考试部门之间、考试部门与考点之间、考试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吉利学院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学资源中心、后勤处、宣传部、保卫处负责人组成,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同配合。

第五条 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职责

统一领导处置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范围,负责对事件做出初步判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事件紧急情况及时向学校突发事件应 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根据领导小组决策和指示,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总结和评估考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承担。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七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实质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第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考试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在命题、印刷、运输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二)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四)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室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五)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害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六)大面积爆发传染病或考场内突发危及人身安全的恐怖事件;

(七)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

(四)计算机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

(五)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或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六)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点主考应立即向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由考试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以挽回损失,保障考试正常进行,如为省级以上考试,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省级以上的考试,按照国家、省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进行处置。学校范围的校级考试,考前发生泄密事件的,可启用备用试题;考试中或考试后发现的,考试继续进行,考试结束后对事件进行调查,对造成的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决定是否重新举行考试。

第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省级以上的考试,按照国家、省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进行处置。学校范围的校级考试,考试前试卷小部分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重新印发试卷,由考场工作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损害的场次作废或该科目该次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的省级以上考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送至考场。同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场工作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五条 在组织省级以上考试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将情况报上级部门,经同意后做出以下决定:该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省级以上考试的,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同时指派专员封闭整个考场,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查明事实,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场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如果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场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有权且有责任宣布考场考试暂停。参与围攻或殴打行为的考生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由学校保卫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考试暂停或无法正常考试达到 15 分钟及以上,应报请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终止该场考试。

第十九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请求缓考和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二十条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考点应进行考场隔离,防止疫情扩散。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经批准做出停考或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经批准后做出停考或缓考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二条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情况轻重,做出不同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省级以上考试的同时向上级汇报,并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省级以上的考试,按照国家、省考试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进行处置。学校范围的校级考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省级以上的考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迅速上报,接到上级更正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学校范围的校级考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迅速联系开课学院,接开课学院更正通知后,及时通知到考场考生。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断电影响考生考试,考点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如为省级以上考试,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立即向上级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考试费用。学校范围的校级考试,由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根据情况做出考试延时或取消考试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场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考人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建议将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善后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转入善后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 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对考试安全突发事件,除在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上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领导外,在应急事件之后应对事件做出总结报告,经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上级规定和工作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认真清除事件造成的后遗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考试安全隐患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要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试应急处理工作组应根据事件暴露出的管理、技术、协调等问题,逐步改进和完善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负责对应急事件处理中找出的问题向有关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交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对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酿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 详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
电话:028-63286022
邮编:641423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6-04-27 17: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