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吉利学院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两种类型。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学科竞赛、获得技能资格证书、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原则
第四条 学生申请学分认定与转换,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 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 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小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含 理实一体课程)、实验课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综合实践(实习) 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牵头 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 学分认定审核由相关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有专项 协议或方案约定的按协议或方案执行,最终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可认定为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以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十条 学生学籍异动后已修读课程和现有培养方案相近的课程,可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转学学生在原学校已完成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等级四级或六级考试,达 到 425分及以上,可按照百分制置换教学计划内所有未获得学分 的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取得的相关成果根据《吉利学院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和《吉利学院第二课堂积分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未经我校批准备案, 自行在外学习(实习) 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定。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流程
第十六条 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认定申请,认定校外 课程的还需提供成绩单和学籍档案、课程说明、课程质量标准(教 学大纲)等相关材料。
(二)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对相关申请流程和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审批,并按照要求存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校内课程无论通过课程置换或学分转换方式认定,原课程信息在成绩单和学籍档案均如实记载,并按照我校规定参与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