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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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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的立项管理,推进课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创新创业创造教育体系,将创新创业创造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培养和提升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造能力,深入推进课程研究与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面向全体、注重引导、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的原则,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教育课程建设。

第三条  建设目标是3年内建成覆盖全校所有专业的专创融合课程群(每个专业不少于1门)。各学院第一年申报数量需覆盖50%以上专业,第二年申报数量需覆盖80%以上专业,第三年申报覆盖100%专业。每年学校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择优公布立项建设名单,分批次持续建设和完善。

第二章  课程类别

第四条  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分为学科专业类课程和通识素质类课程两类,以学科专业类课程为主。

(一)学科专业类创新创业创造教育课程

立足学科专业实际,基于学科专业背景,产学研结合开发、开设具有行业特点的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类学科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如与创新创业创造和就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学科前沿课程、研究方法课程和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创新课程、实践活动课程等,将创新创业创造教育有机融入专业教育。

(二)通识素质类创新创业创造教育课程

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大学生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素质,并与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教育、校园文化活动、就业指导服务等有机衔接,开发、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类通识素质课程(含实践课程),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创造意识,激发学生创新创业创造动力。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创新创业创造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紧密结合,促进学生全面成长和成才。

第六条 在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实际,优选课程内容,以培养创新创业创造精神为核心,以提高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为目标,为创新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教学资源。

第七条 课程设计特色鲜明,课程教学模块和知识点设置针对性强,实用性好。教学大纲符合教学目标要求,有详细的创新创业创造教学设计与安排,鼓励开发和编写相应课程教材。

第八条 课程规划合理,切实可行,课程覆盖面大,学生受益范围广,相关教学条件能够满足课程教学的实际需求。

第四章  团队要求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相应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课程教学队伍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第十条 课程教学团队一般应有3—5人。团队多数成员应具有5年及以上一线教学工作经验,职称年龄结构合理。团队成员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事业心责任感强。教师原则上须在创新创业创造方面有显著成绩,其中省级、国家级创新创业创造导师优先。

第五章  立项审批与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建设项目在学校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务处和创新创业学院协同开展项目管理与建设工作,负责对示范课程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建设周期为1年。每年5月立项、10月中期检查、第二年4月后期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及立项

(一)教师申报:教师结合本人专业及研究范围,以及三创课程建设要求,自愿申报,提交《吉利学院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申报书》至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择优推荐:组织专家评审会,择优推荐。

(三)创新创业学院评审:组织专家评审会,报学校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布立项结果:学校网站公示,发文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课程团队中期梳理:填写《吉利学院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中期检查表》,提交至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审批。

(三)创新创业学院评审:组织专家评审会,报学校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结项验收

(一)课程团队提交结题材料至所在学院,结题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吉利学院创新创业创造教育示范课程验收报告》。

2.课程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课件(教学演示PPT不少于30张)、习题、案例库等材料。

3.课程负责人在内的三位主讲教师的教学设计样例、教学视频、课件(教学设计样例不少于3份,教学视频不少于90分钟,PPT不少于30张)。

4.成果发布(知识产权、论文、竞赛获奖证书等)。

(二)各学院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会,完成学院初审。

(三)创新创业学院评审: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创新创业创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公布结果:学校网站发文公布结项验收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整改与终止: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限期整改,半年后组织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则终止项目的建设。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课程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循学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将划拨经费用于示范课程建设。课程立项后下拨项目经费30%,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项目经费40%,结题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报销或支出剩余30%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于课程资源建设费(教材、视频、案例库等),项目成果培育以及转化,课程建设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师资培训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调研费用与专家咨询费用合计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新业学院与教务处联合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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