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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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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因主观过错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程度相当。

第四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要保证按教学规范有序开展教学活动,又要注意保护积极的教学改革和创新,营造严肃、活泼的教学氛围,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

第六条各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牵头认定。认定及处理意见表须于处理认定后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等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级,即一般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八条对已发生教学事故采取故意隐瞒、放任拖延及不配合处理等行为,将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理,追究协助隐瞒、拖延者的责任,并以同等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疾病以医院就诊记录作为证明)上课迟到或早退、擅自脱岗离岗。(包括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

(二)上课期间接打电话或使用通讯工具等从事与教学组织、课堂活动无关的事情。

(三)未按规定提交教学文件(含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案、课件、教学手册等),实验(训)课程未按规定准备实验(训)指导书。

(四)因没有履行通知职责和义务造成学生缺课和考试缺考或考试迟到的直接责任人。

(五)未在规定时间出题和提交考试试卷。

(六)试卷出题人和教研室审查人在试卷的出题和审核环节中出现试卷题目明显不符合教学大纲,或试题过于简单,造成考核结果严重不正常等违反试卷管理办法的行为。试卷出题人和教研室审查人负有同等责任。

(七)闭卷考试试题与近3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低于50%(重复率按试题分值计算)或A/B卷重复率超过30%的试卷命题人。

(八)试题命题错误两处(含)以下。

(九)监考人员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按时到达考场。

(十)监考人员在监考时从事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事情。(聊天、读书、看报、玩手机等)

(十一)在考试结束后,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批阅试卷或不按时向教务系统录入成绩、课程考核材料未归档。

(十二)因漏判、错判考试试卷,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学生正常成绩,成绩分数统计错误率超过5%,未到15%的。

(十三)在评阅试卷中,不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者。

(十四)期末考试成绩中,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及格率在10%到20%之间。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安排、组织考试、学籍管理中出现失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造成不良后果。

(十六)教学管理人员在组织填写教学任务书时不按要求(包括缺少任课教师签字确认、内容填写不详实、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造成教学工作量统计不实。

(十七)教学管理人员在安排教学任务时擅自使用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的授课教师。

(十八)教学管理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教务系统和人才培养方案内容不匹配;未经批准修改教学计划、造成人才培养方案与实际执行不符,如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遗漏等。

(十九)未按规定时间定购教材,审核不严造成教材漏订、错订或不适用的直接责任人。

(二十)未按规定时间打开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教学场所,耽误上课或考试的直接责任人。

(二十一)在开课前,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未做检查维护,因教学设施设备损坏或缺失,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二十二)上课时对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玩手机、聊天、睡觉等)置若罔闻,明显疏于管理课堂,违反教学《吉利学院课堂规范》或《吉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相关要求,教学巡查通报累计出现2次。

(二十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外出教学实践课程教学安排,包括日期、实习单位,或擅自取消教学安排的。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一)因个人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上课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离岗(包括实习、实验课、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10分钟以上。

(二)未按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

(三)未按规定履行手续自行安排他人代为上课。

(四)酒后上课、辱骂或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五)在课堂向学生发布不利于学校安全稳定、不利于正常教学秩序的言论。

(六)在开展教学活动中,未经批准以视频、录像等播放形式达到1/2课时及以上且不结合内容做系统讲解、点评。

(七)私自泄漏有保密要求的考试试题、教案、课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直接责任人。

(八)未在规定时间出题和提交考试试卷,且造成考试不能按期进行等严重后果。

(九)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未按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考核要求进行考核。

(十)私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课程考试试卷者。

(十一)在考试前,故意向学生泄露考试试题及资料者。

(十二)考试试题与近3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50%的试卷命题人;或A/B卷重复率超过50%的试卷命题人。

(十三)在考试前,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运输过程中试卷丢失的直接责任人。

(十四)试卷命题错误三处(含)以上。

(十五)监考人员未经批准不到考场或擅自找人代为监考;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者。

(十七)监考人员因个人原因(生病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未按时到达考场,迟到10分钟以上。

(十八)在考试中,试卷收发失误(短缺、错发、丢失),影响学生考试和成绩者。

(十九)在监考中,未能履行监考员相应职责,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使考场秩序混乱,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庇护、说情者。

(二十)因管理不善,造成重要教学档案、数据损坏或丢失者。

(二十一)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吉利学院课堂规范》或《吉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相关要求,教学巡查通报累计出现3次。

(二十二)期末考试成绩中,课程考试卷面成绩及格率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

(二十三)期末考试成绩中,成绩分数统计错误超过15%,不到20%。

(二十四)教师在外出实践流程未完成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学生进行外出实践,或未发起审批流程先行进行外出实践的。

(二十五)同一年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同一年”指前一次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各类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活动中,公然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等政治性言论,散布、组织开展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言论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二)教师在教材选用、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的内容,出现意识形态错误等严重问题,第一审核人负有同等责任。

(三)在相关教学活动中,未在课前讲解和指导安全注意事项,未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

(四)因责任心不强,出现工作失误、失责等原因,造成学生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

(五)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学任务。

(六)未经批准,无故旷课。(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七)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遗失已考试试卷。

(八)因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单,造成无法补救后果的责任人。

(九)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阅卷打分有失公允,违背公平、公正、客观原则者。

(十)不按规定履行手续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不符的各类证书、证明者。

(十二)教学管理人员因对学生相关信息审核不严,造成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直接责任人。

(十三)期末考试成绩中,教学班成绩分数统计错误超过20%。

(十四)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吉利学院课堂规范》或《吉利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相关要求,教学巡查通报累计出现4次及以上。

(十五)同一年出现二次以上(含二次)较大教学事故者。(“同一年”指前一次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十六)其它与以上行为性质或后果相当,或虽属于较大教学事故但情节特别严重,经校长办公会认定可归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或其他由学院或教务处研究认定的教学事故、视情况给予教学事故认定等级。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进一步调查核实。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通知之日应在3个工作日将教学事故处理意见告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须在一周内找事故责任人谈话,了解和确认事故情况,并依据本办法,初步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调查情况出具教学事故认定的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凡出现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作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情节分别做如下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者,需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予以口头批评、全校通报,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高于合格等级。

(二)较大教学事故者,在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的基础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可予以调离岗位、行政记过,且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高于基本合格等级。

(三)重大教学事故者,在较大教学事故处理的基础上,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当年度年终考核不合格,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作调离岗位或解聘等处理。

(四)各级教学事故在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工作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根据教学事故等级做出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述与复议

第十七条教职工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不服,有权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人若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处理与调解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不再受理。教职工申诉处理与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受理复议,如结果与原认定不符,应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变更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将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事故责任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在申述期间,已发生教学事故按原处理意见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于2024年8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吉教字〔2022〕75号《吉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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