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体现“以学生为中心”,贯彻“千人千面”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刻苦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具体采取学生自愿申请、教务处审批、公示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学生对专业选择的盲目从众。
第五条 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学生在读期间的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和第三学期的每学期末(当学期的第17~18周)。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后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校各教学单位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定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核转专业学生名单,受理转专业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等。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组织专项考核,公示转入、转出学生名单,为转入学生提供选课指导,并负责审核申请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定向生、委培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以“专升本”的考试方式被录取的;
(四)普通类专业学生转入艺体类专业或者艺体类学生转入普通类的;
(五)其它不符合国家或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经选拔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无异议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进行报到,按转入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学习。
第十二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学校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相关管理办法申请课程替代或学分认定;已修读通过的不符合课程替代与学分认定要求的其他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转入专业进行学分认定后,其所修学分比转入专业教学进度的已开课必修学分相差超过28学分,原则上需降入下一年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吉校字〔202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