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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本科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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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全面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的必经阶段。为加强我校对毕业实习的管理与考核,全面提高实习教学质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实习为集中性实践环节必修课程,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理论知识与技能要求,组织学生赴实习单位开展全面、综合系统性的专业实践。

第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学制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毕业实习学分。各专业毕业实习时长和内容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具体时长、周期、学分以经学校审批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学院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毕业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毕业实习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学院负责毕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教务处作为主管全校毕业实习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与完善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习工作的指导文件负责校级毕业实习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及解释,统筹部署全校实习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实施宏观管理;

(二)教学文档审核:组织审查各专业毕业实习计划、大纲等指导性教学文档,监督学院落实实习安排;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指导:统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学院建立并拓展优质实践教学基地,定期评估基地资质;

(四)经费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处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合规性,确保专款专用;

(五)质量监控:组织开展全校毕业实习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

(六)问题处理:协调、处理实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学院是毕业实习的直接管理单位,对实习教学质量、学生安全及实习成效负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成立由院领导牵头,教学管理负责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与考核,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效落实;

(二)教学文件制定与审核:组织、指导并审核各专业编制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实习方案等核心教学文件,确保其符合学校总体要求、专业培养目标及行业实际需求;

(三)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统筹规划与推动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单位)的建设与拓展,积极建立长期稳定的优质实践教学基地,定期组织对基地资质、条件、安全环境及实习岗位匹配度进行评估与动态管理;

(四)指导教师选派与管理:负责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拔、分配与管理工作。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具备良好沟通协调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组织指导教师培训,明确其职责、指导规范和安全责任,建立指导教师工作考核机制,配备足额指导教师进行指导,生师比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集中实习50:1,分散实习30:1;

(五)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负责学院实习经费预算的编制、申报,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确保经费规范、高效、合理使用,保障实习工作顺利开展;

(六)实习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负责实习过程的日常管理与督导,组织实习专项检查(可采取实地走访、线上巡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掌握实习动态,及时协调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或突发事件;

(七)实习动员、总结与归档:组织面向全体实习生的实习动员大会,明确实习目的、任务、要求、纪律及安全注意事项。组织实习结束后的总结、经验交流与评优表彰工作。负责实习全过程相关材料的规范整理、归档保存与信息化管理;

(八)实习数据统计与上报:指定专人负责实习信息的统计、核实与上报工作。实习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等指定系统完成实习数据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

(九)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全保障:负责实习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学生签署实习安全教育确认函和安全协议书,制定学院层面的实习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畅通的实习安全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能及时有效处置实习安全突发事件。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遵守实习相关规定要求,服从实习工作安排,全程做好学生思想教育、业务指导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习指导教师是所属学生学习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要掌握学生的实习情况,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向学院报告并积极参与处置;

(三)按实习教学大纲及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具体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四)实习前,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沟通,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做好筹备工作;

(五)实习中,指导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学生的实习岗位和专业背景,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支持和实践技能指导,监督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学生按时出勤,遵守工作纪律,完成所指导学生各环节材料的批阅;

(六)实习结束后,按要求对学生实习全过程做出客观评定,做好所属学生毕业实习成绩鉴定,实习系统资料检查、归档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配合学院完成实习总结工作;

(七)针对分散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应主动保持联系,保证至少每周与学生进行一次线上或线下的交流,重点了解实习进展、安全状况、解决困难,并做好记录;

(八)实习单位分配的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职责,按照实习单位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学生应按本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和安排完成实习任务;

(二)根据实习要求,按要求使用学校提供的实习管理系统,做好实习签到考勤,完成周(月)志、实习报告等资料的撰写提交,接受老师的指导和建议,及时向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反馈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服从学校的安排和指导教师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实习单位的文化和价值观,积极融入团队,不做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四)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吉校字〔2023〕64号)和实习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自身伤害的,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五)与实习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汇报实习进展和遇到的问题,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要接受校内指导教师的跟踪指导;

(六)学生外出实习期间需遵守《吉利学院校外活动学生安全管理办法》(吉校字〔2024〕136号)的相关规定,保持安全意识,注意自身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不到危险场所,不进行危险行为。学生在实习离校前须与所在学院签署《吉利学院学生校外实习安全协议书》,对在校外期间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七)学生毕业实习各环节应当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向学院书面说明原因,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习形式与实习场所

第九条毕业实习分为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形式:

(一)集中实习: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至已签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施;

(二)分散实习: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或接受学院推荐单位;均须经学院审核批准,且实习岗位与专业相关。

第十条实习场所(含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基地及学生自主联系的分散实习单位)必须是合法注册、依法经营的单位或机构。确保实习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每个专业建设有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能满足毕业实习的需求。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由校内指导老师联合学院进行审核,满足以上要求前提下,尽可能体现“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相对稳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学校层面:成立校级实习安全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含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等,统筹协调全校毕业实习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学院层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教学管理人员、辅导员、专业负责人及实习指导教师组成的学院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组,明确职责及工作流程。

实习单位: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联络员,对接学校实习安全管理要求,协同开展安全教育及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实习过程安全管控

日常监测:学生每日通过实习管理平台签到,校内指导教师每周至少1次实地或线上检查,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每日班前进行安全提示。

隐患处置:学生或实习单位反馈隐患后,所属学院须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协调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暂停实习并撤离学生,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专项检查:学院应在实习期间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高危行业实习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处置。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按照《吉利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吉学字〔2024〕54号)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实习结束后,校内指导教师应综合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与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评定由实习单位鉴定和校内指导教师鉴定两部分组成,实习单位鉴定成绩大于等于60分(及格)为实习总成绩合格的必要前提。校内指导教师(可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日常考勤、实习纪律、实习任务执行,实习周(月)志、实习报告完成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校内指导教师打分结果作为毕业实习总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习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一)缺勤累计达到或超过实习总时长三分之一者;

(二)未按要求履行实习职责,未按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实习任务者;

(三)实习内容严重偏离所学专业培养目标及实习大纲要求,无法达到实习目的者;

(四)伪造、变造实习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考核结果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实习结束后,未能按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实习过程性纸质材料者;

(五)提交的实习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的格式、模板及要求填写提交,以及其他经指导教师或学院认定为材料不符合要求者;

(六)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者;

(七)无法提供有效的、由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成绩鉴定材料或实习单位评定的实习成绩低于60分者;

(八)未参加毕业实习者(学制内参军入伍和退役除外);

(九)其他经学校毕业实习工作管理部门认定,为实习成绩不及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实习。重修一般安排在延期毕业期间内,或随下一届学生实习安排进行。

第十七条学制内参军入伍或退役回校学生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或相关服役证明等有效文件,可申请免修,审核通过后,可免修实习。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川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5〕431号)文件规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获得相应学分。

第六章  工作量与经费

第十八条实习工作量核算遵循“学校核总、学院具体负责统计核算”的原则,依据《吉利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吉校字〔2024〕120号)及当届毕业实习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实习经费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厉行节俭、高效使用”的原则,依据《吉利学院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吉校字〔2024〕30号)执行。

第七章  实习总结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实习结束后,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届毕业实习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以利于做好下届实习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负责组织完成毕业实习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实习计划、实施方案、实习大纲、安全协议书、实习单位回执单、实习过程记录(含周/月志)、实习总结报告、成绩鉴定表等,具体归档要求按当届毕业实习工作安排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据实习表现及考核结果,可组织评选表彰优秀实习生和优秀指导教师,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届毕业实习工作安排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院级毕业实习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毕业实习的具体安排和实施办法,依据学校当届发布的毕业实习工作安排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本科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校字〔202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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