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课程修读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并已注册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正常修读
第四条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首次修读某门课程,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三章 课程重新学习
第五条 学生对课程进行第二次及以上修读的为课程重新学习,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正考不及格的必修及限选课程,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
(二)课程考核缺(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被取消考试成绩。
(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四)经重新学习后课程仍不及格。
(五)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的往届毕业学生,可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返校申请课程重新学习。
(六)学生对已修读课程的合格成绩不满意,可自愿选择重新学习,每门课程仅限申请一次,该门课程最终成绩以该课程最高分数记载。
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在后续学习中选课重新学习或修读同类课程性质学分模块中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在规定学业年限内,学生应根据学业情况和自身条件合理安排重新学习时间,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数不超过35学分(含正常修读学分数)。
第八条 重新学习的教学安排
(一)重新学习一般在开学第2周开始启动,教务处负责全校重新学习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开课单位及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
(二)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课程实际开课学期内进行。
(三)重新学习课程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不再开设,由开课单位指定相近课程进行重新学习。
(四)重新学习方式
1.插班重新学习。学生插入到相同课程的教学班级重新学习。
2.组班重新学习。若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由教务处下达开设课程重新学习班计划,各开课单位安排教师开课。组班重新学习课程课时按原课时安排。
3.网络重新学习。部分课程,经开课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可通过在线网络学习。
(五)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教学要求一致,各开课单位应加强对重新学习课程的过程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课堂及课程考核的管理。
第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及成绩记载
(一)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如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可以选择后续学期修读,也可以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的部分学时,申请免听的学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免听须填写《吉利学院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及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免听课程,且必须参加该教学班的期末统一考核。
(二)获准免听的学生应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并向任课教师汇报课程自学进度。
(三)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军训课、劳动课、各实习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不能免听。
(四)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2门课程。
(五)因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重新学习者,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新学习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单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章 课程补修
第十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休学等学籍异动时,应根据学籍异动后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补修之前未修读的课程。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籍异动的学生制定《吉利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补修计划表》。
第五章 课程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已修读课程或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可反映某一门课程学习程度和水平的有效资格证书,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 学籍异动学生在原学校、原专业已修读课程的培养层次、课程大纲基本相同、学分数高于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相关
规定,退役士兵复学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评定为“优秀”。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生理缺陷,经三甲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参加军训者,可向开课单位提出免修申请。获批免修的学生须按时出勤,由任课教师安排力所能及的相关活动,达到要求的,最高按60分或合格记入成绩。
第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可免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免修课程须是当前学期教学计划内的课程。
第十八条 免修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两周内,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吉利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 缓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突发情况等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于考前提出缓考申请。
第二十条 缓考申请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提交,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获批后方能缓考。
第二十一条 申请缓考获得批准的学生同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后课程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参加缓考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凡在缓考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缓考资格,该门课程成绩按缺考记载,按《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首次必修及限选课程正式考试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补考:
(一)期末考试缺考者。
(二)期末考试作弊或违纪者。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2周进行,报名补考的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补考课程的考试,补考不办理缓考,未参加考试按缺考记载。
第二十五条 补考课程题量、难易程度应同期末考试试题相当,补考各环节的要求与期末考试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办法(修订)》(吉教字〔2022〕35)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