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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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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学生成绩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登录、审核、分析、报送、存档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总成绩的监管和数据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利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的成绩评定与管理各环节。

第二章  成绩评定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课堂表现、作业、阶段性考核等可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环节;期末考试或期末考查可作为期末成绩考核环节。

第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要求

(一)原则上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70%,其中考勤占综合成绩比例不超过1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开课单位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满分100分,60分为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考核一般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军事技能、劳动教育等课程可按通过或不通过二级制评定成绩。

(三)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考核所占比例、评分标准、考核办法等。平时成绩应在期末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其后不得随意改动。

(四)同一门课程的多个平行教学班,课程成绩评定办法必须相同。

(五)平时成绩应有明确的依据及区分度,且分布合理;平时成绩的构成应不少于三项,如因特殊原因平时成绩构成少于三项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对作为平时成绩评价依据的学生出勤、课堂表现、作业、阶段性考核等情况必须有相应的记录及支撑材料。

第六条  课程绩点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均应计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一)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小数点后保留1位有效数字):

学分绩点=(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二)课程绩点对应标准见表1、表2、表3:

表1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等级成绩参照表

百分制成绩

课程绩点

等级成绩

90~100

4.0~5.0

优秀

80~89

3.0~3.9

良好

70~79

2.0~2.9

中等

60~69

1.0~1.9

及格

<60

0

不及格

表2 五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参照表

成绩等级

对照等级

课程绩点

参照百分制

优秀

A

4.5

95

良好

B

3.5

85

中等

C

2.5

75

及格

D

1.5

65

不及格

F

0

0


表3 二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参照表

成绩等级

对照等级

课程绩点

参照百分制

通过

P

3.5

85

不通过

F

0

0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七条  课程成绩可以通过正常考试(简称正考)、补考、课程重新学习、补修等方式获取。

第八条  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相应课程,按时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课程考核成绩无论通过与否,均需真实、完整地记录在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中。课程成绩记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课程考核缺考的,平时成绩正常录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缺考”字样。

(二)课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平时成绩正常录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

(三)学生在考核过程中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平时成绩正常录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

(四)课程考核获批缓考的,平时成绩正常录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参加缓考后课程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参加缓考考试卷面成绩综合评定,缓考课程成绩在参加相关成绩排名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时按正考成绩计算。

(五)补考课程综合成绩由原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如果补考综合成绩≥60分,一律以60分记入,成绩单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绩点记为1。

(六)重新学习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

(七)补修课程成绩在修课学期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补修成绩视为正常修读成绩。

第四章  成绩录入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教务系统成绩录入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利学院教师延迟录入成绩审批表》,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按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第十条  教务处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放成绩录入系统。特殊情况需开放系统的,需由分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部门领导审批。

第五章  成绩复议及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并填写《吉利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学生成绩复议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提交《吉利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至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牵头,教学秘书或教务员、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并负责将复查结果通知到学生。复查结果证实成绩确有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成绩更正申请。

第十三条  如学生对开课单位复议的课程考核成绩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因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过程中的疏忽、录入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时,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吉利学院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同时提供支撑材料,经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成绩更改申请获准后,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更新成绩。

第十五条  期末考核课程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成绩提交完成之日起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补考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

第六章  成绩归档

第十六条  每学期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做好成绩的清查、分析与存档工作,确保学生成绩准确无误,学生成绩档案永久保存。

第七章  成绩单出具

第十七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新学习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成绩单须加盖教务处专用章方为有效,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成绩单:

(一)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二)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三)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除以上规定情形外,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归档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出具,每位学生三份,一份用于学生个人档案,一份用于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一份学生留存。

第二十条  已毕业学生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存档文件,或教务处出具的加盖教务处专用章的成绩单为有效成绩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课程成绩管理办法(修订)》(吉教字〔2022〕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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