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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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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促进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学校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建立的教学基地。利用这些单位的先进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方式,为相关专业的课程实验实训、课程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提供条件,丰富实践教学内容。

第二章  基地建设原则

第三条  根据专业与地方教育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践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立足成都、辐射周边的基本原则,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于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拓宽就业渠道。

第四条  实践基地主要承担我校学生的校外实习、实验(训)等教学任务,所有专业均需建设有实践基地,且实践基地数量和接纳能力应满足本专业所有毕业生开展毕业实习。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建立我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五条  坚持相对稳定,动态发展原则。实践基地应相对稳定,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要求,合作空间相对稳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性。同时,基地应实行动态管理,稳定核心基地,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长期签约,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第六条  坚持就近就地原则。在满足实践教学要求前提下,实践基地的设立应就近就地,节约实践教学经费。

第三章  基地建设条件

第七条  实践基地的建立,学院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教学条件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与专业建设目标和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以行业职业岗位要求为标准,以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核定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社会形象较好;

(二)基地的生产运行正常、设备情况良好、重视学生实践、有能力接纳学生开展实践工作,并且与专业基本对口,场地设施便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能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要求;

(三)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基地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有较高的素质,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有一定数量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实践指导人员,能配置专人配合学校联合管理基地;

(四)每年能够接收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践,每个基地单次至少能接纳5名学生开展实践活动。提供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求,并能协助解决实践过程中的有关困难;

(五)实践基地合作周期原则上以35年为单位,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四章  基地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实践基建设的申报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基地建设程序如下:

(一)申报审批

教学单位需对拟合作的实践基地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工作生活环境、安全条件等进行考察评估,达成实践基地合作意向、编制基地实习工作计划,并填写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在校务系统中发起申报审批流程。

(二)合作协议审批

申报审批通过后,教学单位与合作单位起草《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教学单位发起非招采合同审批流程,并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教务处(会签审核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法务合规部、财务处审核,校长审批。

(三)合作协议签订、续签

合作协议审批通过后,方可与实践基地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一式4份。基地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的意向与成效,可续签。

(四)挂牌

签订协议后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挂“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牌匾样式由学校统一设计。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九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教务处为全校实践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实践基地的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与评估

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制定各专业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对拟建校外实践基地进行调研,与校外实践基地合作,落实各项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条  学院应协助各实践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并对每个实践基地指定1名人员作为实践基地校内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基地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与实践基地的联系,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和探索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基地接纳能力和指导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在实践基地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按照《吉利学院实习、实验(训)管理办法》《吉利学院课程教学外出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教学期间,带队(指导)教师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学生考勤工作,考勤记录表作为过程性资料存档。每次在实践基地开展教学活动均需登记记录,填写《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接纳登记册》。

第十三条  做好实践基地档案管理,实践基地档案资料由各基地校内负责人进行管理,归档材料需确保完整且规范,由基地所属教学单位存档,每个基地归档资料内容包括:

(一)实践基地基本信息

1.共建单位简介

2.共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

3.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

4.基地规章制度

5.基地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

(二)实践基地教学运行资料,需对每次实践教学活动资料进行存档

1.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2.吉利学院校外活动学生名册

3.吉利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接纳登记册

4.吉利学院校外活动学生安全责任书

5.学生实习、实验(训)报告及成果

6.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

第十四条  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原则上应在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学校定期对实践基地建设、运行、资料建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运行状态良好,档案齐全规范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加强督导整改,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与使用效果不好的基地,教务处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已不具备实践教学功能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践基地,报学校批准,将予以注销撤牌:

(一)无故2年内没有接收过学生实习、实验(训)等教学活动;

(二)未按要求做好实践基地基本信息建档和教学运行资料归档工作、未按要求撰写报送实践基地学年报告;

(三)存在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或安全设施严重缺失,影响或造成师生人身安全;

(四)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五)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基地教学任务;

(六)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不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

(七)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

合作关系的。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实行学年报告制度,由基地校内负责人总结撰写所属基地学年报告,学院根据各基地学年报告情况,汇总撰写学院校外基地总结,每年9月根据学校安排,将上一学年各基地学年报告和学院校外实践基地总结提交至教务处。

第六章  示范性基地的建设与遴选

第十七条  为推进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实践教育基地规范化管理,鼓励先进,树立榜样,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学校将定期评选“吉利学院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

第十八条  评选要求和范围

示范性实践基地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评选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评选出的实践基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示范性。与我校正式签订《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承担我校实习、实验(训)等实践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均可申报。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要建设1个示范性实践基地,专业性质和知识体系相近的专业,可联合建设1个示范基地,最多支持2个专业联合建设1个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设备先进,设施齐全,实践场所及生活环境安全措施

到位,未发生实践师生安全事故,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

(二)能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按时、足额接受对口专业

学生实习、实践,较好地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受益面广、利用率高;

(三)教学规章制度齐全,管理严格规范,实习、实践安排

科学合理,组织严密,实践效果好;

(四)对学生实习、实践工作高度重视,师资队伍素质高,

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指导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实践教学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有代表性的实践教学合作成果;

(五)实践基地基本信息档案和教学运行归档资料齐全且规范;

(六)实践基地与学校距离适中,原则上车程在1小时之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附件为《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接纳登记册》《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年报告(模板)》,如有调整变动,以教务处另行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吉校字〔2022〕1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

2.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参考样式)

3.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接纳登记册

4.吉利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学年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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