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严谨的原则。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须如实记载。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建立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应督促并落实命题、考核、监考、阅卷、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及保密等课程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课程按照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由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包含: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实验课程、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结束后,应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八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作品设计、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必修及限选课程,期末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理实一体课程、实验课和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的有关课程,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获准立项建设的专业核心课程,应按照教学需求,在考核中引入非标准答案考核等方法。课程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结合教学实际提出,经教研室审核,报开课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具有选课资格的学生在教务系统选课成功后,按要求完成课程学习者,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否则,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取消该生当前学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以0分计。
(一)未经批准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二)病假、事假学时数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三)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该门课程作业总数1/3以上者。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两周核实学生考核资格,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填写《吉利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审核表》,经开课单位领导批准,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在课堂上予以公布,并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四条 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五章 试卷命题与审批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试卷类考核课程命题教师在命题前须填写《吉利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并签字同意后,方可正式命题。
(二)使用学校统一规定的试题格式命题。
(三)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试题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核方式、统一评分标准的原则,如因特殊原因需采用不同试题进行考试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四)所有考核课程均应命制A.B两套试卷,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应表述准确,层次清晰。客观试题标准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试题标准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细则,不得出现“见书第*页”或“略”等字样。A.B两套试题中内容相同的题目,不得超过30%,且在广度、难度、区分度等方面保持相对一致。同一课程近三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五)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及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为依据。
(六)试题覆盖面不小于《教学大纲》知识点要求的80%,既包含该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又要能达到测量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笔试试题题型要多样化,不得少于四种。
(八)试卷题量应以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基本完成为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凡有60%及以上学生在考试开考后60分钟内交卷的课程,相关学院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
(九)试题应表述正确、文字简练,符号、公式及插图、图表等应工整、清楚、准确,题量与限定的考核时间相当。
(十)开卷考试课程须在试卷首页注明学生可使用的资料详细信息。需要使用计算器或制图工具等辅助工具的考试课程,应在试卷首页注明并提前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命题审核
(一)命题结束后,命题人填写《吉利学院课程考核命题审批表》报教研室主任审核。教研室主任须对试卷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修改;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人重新组织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命题通过后,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未经学院审核的试题不予付印。
(二)试题经审核后,应将A.B两套试卷分别装袋、密封保存。
(三)课程考核前,试题必须高度保密。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与管理
(一)各开课单位在试卷管理的各环节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专人负责、专柜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复印或转移试卷。
(二)课程考试试卷须到学校指定的单位进行印制,每考场均应准备足够数量的备用试卷,原则上备用试卷印数应多于考试人数的4%以上,试卷印制工作一般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六章 考试组织与安排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
(一)期中结课课程:一般安排在结课周或结课后一周内进行考试,由开课单位自行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二)期末结课课程:一般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期末考试周,所有课程应完成全部授课任务。考核方式为“考试”、考核形式为笔试的必修及限选课程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其他课程考试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个教学周内进行。
第十九条 考试安排基本要求
(一)考场安排实行隔位就座、前后对齐的原则;
(二)60人以下的考场,不少于2人监考;60人以上的考场,不少于3人监考;
(三)监(巡)考人员须为我校在编教职工,包括教师、辅导员及行政人员等。全校教职工均有监(巡)考职责和义务,应按要求完成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监(巡)考任务;
(四)监(巡)考人员在考前须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熟悉监(巡)考业务,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五)监(巡)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有特殊原因需调换的,由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校级巡视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教学督导等人员组成;院级巡视由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行为按照《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二条 试卷评阅由开课单位组织,对于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实行流水阅卷制度,由各开课单位统一安排成立阅卷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生助教不得参与试卷评阅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含周末)完成试卷的评阅及成绩录入工作。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中,须严格依据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不随意加分、减分和涂改分数。对于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应严格依据答案要点的具体分值给分。
第二十五条 准确计分。各小题、大题计分和全卷总分合计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十六条 试卷评阅规范
(一)试卷评阅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或红色圆珠笔批改;
(二)各题评分时均按得分(正分)标示,卷面不得出现负分;
(三)试卷上的所有试题均应评阅,不得遗漏。完全解答正确的试题打“√”;部分解答正确的试题,根据评分标准按步骤给出得分,得分处用下划线标明;错的和空白的打“×”;
(四)每道大题均应在题号对应处标注该题得分(包括零分),问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大题下包含有若干小题的也要在小题前面给出得分;
(五)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小题数较多的无需一一给分,统计好分数后直接把分数写到题首分数栏内;
(六)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错误处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改判教师的全名;
(七)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八)严格执行阅卷签名制度。阅卷教师应在答卷相应地方签名,注意不能使用签章;
(九)采用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对论文中的错字、别字、病句及错误的观点要用红笔划出,并根据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给出针对性的评语;
(十)非试卷类课程考核资料首页应标注总分。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考核资料由开课单位存档,课程考核资料以教学班为单位归档。
第二十八条 汇报演出、机试、作品、设计、实操等不适合纸质呈现的课程考核资料,可保存于存储介质上,如光盘、U盘等。
第二十九条 试卷采用盒装归档,开课单位须对存档资料进行编号,并根据存档编号顺序码放于档案室试卷存放架上。存档编号编制规则为:开课单位代码末两位(2位)+学年学期(10位)+流水号(3位),共15位数,如:132020202101001。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按以下归档内容及顺序整理相关资料,并移交开课单位教务办。
(一)命题计划表(试卷类课程)
(二)命题审批表
(三)A.B卷空白样卷、空白答题纸、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类课程)
(四)A.B卷课程评分表样表(非试卷类课程)
(五)A.B卷课程考核要求(非试卷类课程)
(六)考场情况记录表(试卷类课程)
(七)考场安排名单(试卷类课程)
(八)课程期末成绩单
(九)课程平时成绩单
(十)试卷分析表
(十一)学生答卷(已阅答题纸或非试卷类资料)
第三十一条 资料移交
任课教师向开课单位移交存档资料时,接收人须认真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及规范性,核对无误后双方在《吉利学院课程考核资料交接登记表》签字,办理交接手续。任课教师在移交期末考核资料时,须将纳入平时考核的作业或测验等过程性支撑材料整理装订,一并交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单独存放以备查。
第三十二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学期结束时完成归档工作,填写《课程考核资料目录清单》电子版提交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各开课单位要安排专人对课程考核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做到防水、防潮、防盗等,以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九章 存档期限及销毁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资料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在此期间如有遗失,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资料保存期结束后可以销毁。符合销毁条件的,由开课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联系专业销毁单位,组织有关学院开展销毁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4年7月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利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吉教字〔2022〕36号)《吉利学院试卷管理办法(修订更新)》(吉校字〔2022〕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