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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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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进一步明确吉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以及对本校各级各类学位和其他与学位相关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行使学位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科组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由我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11-29 人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人,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或学术

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由学校任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学院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中遴选,原则上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进行调整且委员可连任。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依据第五条进行增补。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或者离职:

(三)在任期内累计3次未能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违反职业道德,存在师德失范、学术不端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依据学科组设置学位评定分委会。分委会由5-11人单数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分委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会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审议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三)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四)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研究处理本学科组所含专业的学位授予争议;

(三)受理本学科组所含专业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根据学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需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并附相关证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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